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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骏财务咨询(图)-办理代理记账公司-燕塘办理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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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承接业务一节 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第六条 在承接业务之前,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应当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初步调查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评估委托风险,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明确委托目的及范围。第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应当通过与委托人管理当局座谈、实地参观、查阅以前年度会计档案等方法,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所属行业、业务性质、经营规模与特点,以及管理组织结构;(二)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三)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情况;(四)厂房、设备及办公场所;(五)是否存在经济纠纷、事件及违规行为;(六)其他与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

    第二节 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后,应当充分评估委托风险及自身的执业胜任能力,以确定是否承接此项业务。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拟承接代理记账业务的,应当在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前,与委托人就代理记账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代理记账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第十条 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是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以确定代理记账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委托范围,以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业务约定书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应明确以下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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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业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三)选用的会计制度是否正确;(四)工作计划能否达到业务约定的预期委托目标。第十八条 计划代理记账业务工作不是一个孤立的阶段,而是整个代理记账业务中持续的、不断修正的过程。由于未预期事项,业务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执业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业务实施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调整,修订计划实施范围、程序和时间等。执业人员应将调整后的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按照要求交由有关业务负责人或主要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第四章 会计交接第十九条本指引所称会计交接是指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代理记账机构初次接受委托或终止委托关系时,与委托人及其相关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项目负责人应对每月代理记账工作的进度及时间做出规划,明确各阶段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包括每月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方式及时间、记账完成时间、出具会计报表时间等。(六)其他有关内容根据委托人的情况,其他应当特别考虑的相关情况。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工作计划编制完成以后,应附送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交由代理记账机构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重大项目的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应经代理记账机构主要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并签署审核和批准意见。第十七条代理记账工作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一)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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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还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代理记账机构存档一份,委托人存档一份,委托人的交接人员持有一份。第二十五条在初次接受委托时,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应当与委托方相关人员进行充分交流,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以进一步明确双方在会计交接工作中的责任,合理保证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能够顺利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委托人每月应集、整理、移交的原始凭证的范围及要求;

    (二)原始凭证、其他相关材料,以及会计档案的交接流程、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及要求;(三)代理记账的业务流程;(四)会计核算,以及前后衔接方面的重要事项;(五)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及代理记账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六)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第二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每月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前,应根据约定与委托人的相关人员进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在移交过程中应当填写原始凭证交接表,列明原始凭证的种类、数量等内容,交接双方应当逐项清点核对。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在交接表上签字确认。交接表一式两,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代理记账机构留存的一份应档保管。